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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科教兴国”战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帮扶贫困学生,特成立“宜昌市第一中学爱心协会”。(以下简称“爱心协会”)。 第二条,“爱心协会”是在校学生会领导下,在校团委、政教处、财务室监督、协助下,由学生自行组织、自我管理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爱心协会”的宗旨是:奉献爱心、帮贫扶困、服务社会;培养学生高尚情操,提高学生整体素质,推进校风、学风建设。 第四条,“爱心协会”积极开展“献一片爱心,倾一片真情”活动。采取自愿捐款的方式,筹集助学专用资金,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二、组织 第五条,“爱心协会”设委员会,按年级设三个年级分会。 第六条,“爱心协会”委员会设会长一名,秘书长一名,委员六名(包括三个年级分会会长各一名;校学生会文宣部、学习部学生干部各一名,学生代表一名)。 第七条、协会内委员以上的职务(含委员)选举随同学代会、校学生会换届选举进行。部分成员由校学生会审核、推荐。 第八条,委员会内设宣传员、文秘员、财务员。 (1) 宣传员负责爱心协会各项活动宣传工作和表彰工作。 (2) 文秘员负责会议记录、各项活动资料的整理和管理。 (3) 财务员负责专用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原则,公布收支帐目。
三、基金筹集和使用 第九条, “爱心助学基金”的申请按以下程序进行: (1) 申请人依据爱心协会公布的“爱心助学基金申请标准”向班主任提出申请,班主任代转爱心协会秘书长。 (2) “爱心协会”委员于三月第二周召开委员会议审定申请名单。 (3) 经审定,申请人于政教处填表存档,在财务室领取“爱心助学基金”。 第十条,每学年春季学期,三月第二周为“爱心周”。期间以班为单位组织捐款活动。 第十一条,“爱心协会”将结合校团委“青年志愿者”活动及校学生会各项活动筹集资金。
四、表彰 第十二条,在“爱心周”活动中,按以下标准进行评选表彰: (1) “阳光班级”三个:捐款数额居全校前五名,班风良好,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 (2) “爱心大使”六名:捐款热心,有爱心,日常表现良好,未因道德品质问题扣除德育学分。 第十三条,“爱心周”相关表彰于三月底,在升旗仪式或大型集会上公布。 第十四条,在相关活动中表现突出者进行单项表彰或授予相应荣誉证书。
五、附则 第十五条,“爱心协会”设在校学生会。 第十六条,本章程自“爱心协会”成立时生效,解释权属爱心协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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