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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一中爱心协会章程
[作者:学生会    转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    录入:政教处    时间:2004-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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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科教兴国”战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帮扶贫困学生,特成立“宜昌市第一中学爱心协会”。(以下简称“爱心协会”)。
  第二条,“爱心协会”是在校学生会领导下,在校团委、政教处、财务室监督、协助下,由学生自行组织、自我管理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爱心协会”的宗旨是:奉献爱心、帮贫扶困、服务社会;培养学生高尚情操,提高学生整体素质,推进校风、学风建设。
  第四条,“爱心协会”积极开展“献一片爱心,倾一片真情”活动。采取自愿捐款的方式,筹集助学专用资金,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二、组织
  第五条,“爱心协会”设委员会,按年级设三个年级分会。
  第六条,“爱心协会”委员会设会长一名,秘书长一名,委员六名(包括三个年级分会会长各一名;校学生会文宣部、学习部学生干部各一名,学生代表一名)。
  第七条、协会内委员以上的职务(含委员)选举随同学代会、校学生会换届选举进行。部分成员由校学生会审核、推荐。
  第八条,委员会内设宣传员、文秘员、财务员。
(1) 宣传员负责爱心协会各项活动宣传工作和表彰工作。
(2) 文秘员负责会议记录、各项活动资料的整理和管理。
(3) 财务员负责专用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原则,公布收支帐目。

三、基金筹集和使用
    第九条, “爱心助学基金”的申请按以下程序进行:
(1) 申请人依据爱心协会公布的“爱心助学基金申请标准”向班主任提出申请,班主任代转爱心协会秘书长。
(2) “爱心协会”委员于三月第二周召开委员会议审定申请名单。
(3) 经审定,申请人于政教处填表存档,在财务室领取“爱心助学基金”。
   第十条,每学年春季学期,三月第二周为“爱心周”。期间以班为单位组织捐款活动。
   第十一条,“爱心协会”将结合校团委“青年志愿者”活动及校学生会各项活动筹集资金。

四、表彰
     第十二条,在“爱心周”活动中,按以下标准进行评选表彰:
(1) “阳光班级”三个:捐款数额居全校前五名,班风良好,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
(2) “爱心大使”六名:捐款热心,有爱心,日常表现良好,未因道德品质问题扣除德育学分。
  第十三条,“爱心周”相关表彰于三月底,在升旗仪式或大型集会上公布。
  第十四条,在相关活动中表现突出者进行单项表彰或授予相应荣誉证书。

五、附则
     第十五条,“爱心协会”设在校学生会。
     第十六条,本章程自“爱心协会”成立时生效,解释权属爱心协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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