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修订“未成年人保护实施办法”征求公众意见——辱骂孩子将受惩罚偷看日记也算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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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修订“未成年人保护实施办法”征求公众意见——辱骂孩子将受惩罚偷看日记也算违法 |
| [作者:佚名 转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 录入:校办 时间:2008-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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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楚网消息 (三峡晚报) 本报记者 黄璐 留守儿童、网络成瘾、青少年犯罪……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新问题出现在未成年人领域,实施了15年的《湖北省未成年人保护实施办法》已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近日,我省拟修订省版“未成年人保护法”,并开始征求公众意见。修订后的《办法》从多个方面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针对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许多具体的未成年人保护措施。
问题:校园和家庭语言伤害 对策:老师、家长骂孩子将受惩罚 “你这孩子怎么这么苕!”家长、老师这样批评孩子似乎司空见惯,然而这些脱口而出的辱骂词句,成了许多孩子心中挥之不去的阴影。 针对这一现象,修订草案初稿规定,禁止家长殴打、辱骂、漠视、体罚未成年人等家庭暴力行为。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育工作者也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或者有侮辱、诽谤、歧视、恐吓、贬损等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言行。对未成年人实施殴打、辱骂、体罚、变相体罚等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言行的,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问题:课业负担过重 对策:保证未成年人睡眠时间 目前,社会各界都意识到,孩子们课业负担过重、睡眠严重不足。然而在“一考定终身”的观念面前,他们的休息权等依然屡被侵犯。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修订草案初稿规定,学校和教育工作者应当严格按照教育部门规定的课时安排课程,不得增加或者变相增加课业负担;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和参加各类有益活动的时间。
问题:不尊重孩子隐私 对策:父母不可偷看孩子日记 “现在的孩子越来越难管了。”一些家长以此为借口,私自截留孩子信件阅读,或者偷偷翻阅孩子的日记。修订草案实施后,家长这样的做法,将受到批评教育。 修订草案初稿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及其他资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公开,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不得在互联网上公布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问题:“留守孩子”增多 对策:家长外出要找“代家长” 外出打工已经成为许多农民发家致富的重要途径,但越来越多的地方出现了“留守孩子”,没了家长管教,一些孩子充分享受“自由”,这也致使青少年犯罪逐渐增多。 为了防止父母对子女 “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修订草案初稿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明确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提供抚养未成年人的必要物质,并关心未成年子女的心理健康发展。
问题:盲目追求分数讨厌学习 对策:学生考试成绩不得张榜公布 “考试”这一历史悠久的传统评价方式仍然是现代教学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为此,无论作为学生,还是作为老师和家长,一味地追求分数,把张榜公布成绩作为刺激学生学习的主要手段的观念和做法,往往会使学生产生厌学、厌考的逆反心理。 修订草案初稿中规定,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不得对学生成绩进行排名,也不得张榜公布成绩。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育工作者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平等对待每位学生,不得因成绩或者其他因素歧视、厌弃学生。
问题:遭遇地震等意外伤害 对策:教育设施要抗震 地震、手足口病、三聚氰胺奶粉……今年,地质灾难、食品安全问题、传染性疾病使未成年人遭受惨痛的代价,意外伤害的事件屡见不鲜。 修订草案初稿中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在建校舍和其他教育设施时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抗震、通风、采光、环境保护等规定,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学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教学安排、校舍设施、提供卫生安全等方面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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