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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ICP备11018617号-1
2014-09-09 10:11:19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宜昌市教育局、宜昌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通知》,加强我校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特结合我校实际,作如下通知:
(一)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我校范围内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资助标准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标准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分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甲等和乙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甲等特困生每生每年2000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乙等贫困生每生每年1000元。
(三)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务必认真阅读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应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填写《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同时提交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民政等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优先认定:
1、农村、城镇低保户家庭学生(低保证);
2、孤儿、烈士及残疾人家庭学生(孤儿证、烈士证、伤残证);
3、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费和生活费的困难家庭学生;
4、家庭直系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困难家庭学生(独生子女证和双女户家庭证明);
7、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8、经批准的其他困难学生。
申请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各自不同情况,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符合1、2、6条要提供低保证、孤儿证、烈士证、伤残证、独生子女等证件证明;符合3、4、5、7、8条应提供村委会(居委会)、乡镇、区级民政等部门三级证明,具体所需资料如下:
1、基本材料:学生身份证复印件(未满16岁没有身份证的需办临时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的农业或非农业户口页、有本人身份证号页(共两页)复印件,未满16周岁的学生需复印监护人身份证。
2、书面材料:学生手写的助学金申请材料(简要介绍家中贫困情况,并提出申请国家助学金)
3、证件类证明材料:请交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
4、印章类证明材料:(三级证明材料)
A、农业户口证明材料流程:
家庭所在地村委会证明、盖章——乡、镇政府民政办公室证明、盖章——县政府民政办公室证明、盖章
B、非农业户口证明材料流程:
家庭所在地居委会证明、盖章——街道办证明、盖章——区政府民政办公室证明、盖章
注意:所有申请学生必须有一中学籍,并且不能为复读生
(四)评审办法
1、学生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同时递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书,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详细说明申请理由。
2、班级资助评议小组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评议,评议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学生本学年受资助情况,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班级评议意见,在班级公示,并将评议结果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3、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将评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宜昌市教育局资助中心。
(五)发放及管理
1、资金到位后,国家助学金由学校按学期通过储蓄卡发放给受助学生。
2、用国家助学金奢侈浪费等,一经核实,即刻停发国家助学金。
3、学生获国家助学金后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在评审中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即刻停发助学金,并追回已发助学金;情节严重者,按《学生手册》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六)具体要求及注意事项
1、各班级要积极向家长、学生进行政策宣传,使广大学生及其家长知晓受助的权利。
2、各班级审核小组认真审核受助学生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审核通过后,受助学生填写《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同时认真阅读第三条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按照程序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于2014年9月20日前交到学工处9104办公室。
宜昌市第一中学
2014年8月31日
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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