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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第一中学公务接待负面清单

2019-09-27 15:02:55

1、公务接待严格执行公函制度,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无接待公函或事前接待审批单的一律不予报销。

2、公务外出学习、考察或调研时,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严禁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严禁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3、严禁利用空白公函、虚假公函、复印公函、互换公函或通过“精致走账”等方式违规组织公款吃喝、同城宴请。严禁上下级之间、部门或单位之间借各种名义用公款相互请吃,禁止接受影响执行公务的吃请。

4、公务接待活动中,确有需要的,只能安排一次工作餐,不得突破接待费标准。在学校食堂进行公务接待的,不得利用学校食堂发放现金,不得利用其账户结算其他开支。

5、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进行公务接待,用餐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酒水类和饮料。

6、公务接待时,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7、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为接待对象结算住宿费。

8、公务接待时,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违规租车借车。

9、公务接待时,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10、严禁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严禁以举办会议和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严禁向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严禁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严禁借其他名义开支或虚报冒领套取公务接待费用。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接待费。

11、不得对学校食堂等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