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昌一中

清廉学校
首页 >> 党建专栏 >> 清廉学校

宜昌市第一中学工资津补贴福利发放工作负面清单

2019-09-27 14:55:47

1、绩效工资发放总额不得突破审批的学校年度绩效工资总量。

2、学校发放的绩效工资,不得在按照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规定设立的绩效工资会计科目之外列支绩效工资。

3、不得未经教代会通过,未列入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由学校领导或其他人员擅自确定绩效工资发放项目和标准,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4、在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时,不得设置现行事业单位工资政策中未规定的工资项目,如加班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奖金等项目。

5、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的绩效工资发放、不得以任何理由突破审批的标准和数额。

6、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得在未进行任何相关绩效考核的情况下先行发放。

7、绩效工资一律以银行卡形式发放,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得发放现金。

8、不得无故拖欠教职工按照相关政策应享受的工资、政策性津补贴和各项社会保障、福利待遇。

9、不得在政策规定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政策性津补贴、社会保障、工会福利等之外,以任何形式、任何名目给在编教职工发放任何奖金、津贴、补贴、福利、加班费、交通费、电话费等。

10、干部、教职工职务或者单位变动后,不得无故拖延工资变动或工资关系转移的手续办理工作。

11、严禁外聘人员工资不按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或不签订劳动合同。

12、根据鄂人社发【2012】56号等文件规定,对相应人员旷工、病事假等情形按照规定应予扣减的工资、津补贴,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不予扣减。 

13、除了国家、省、市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不得在绩效工资之外自行设立特殊岗位津贴项目或者调整特殊岗位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

14、不得突破全总、省总工会明确的福利项目及标准,除此之外,任何部门、年级、工会小组不得利用组织各类活动发放礼品、纪念品、奖金等。